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申请再审的案件,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不需要交受理费。这一规定适用于很多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情况。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对终审结果申请申诉的,不能申请申诉,但可以申请再审,而对申请再审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二审后,仍可向上级法院申诉,但原判决、裁定将继续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有疑问认为有错,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第九十二条规定,法院院长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误或调解违反自愿、内容违法,认为需再审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

民事诉讼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法定时限为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但若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主要证据虚假、支撑原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或审判人员存在不当行为等情形,当事人可在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如对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不服,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法院或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可在判决生效后的任何时间提出,但不影响判决的执行。申诉人应准备相关材料,明确申诉理由和请求,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