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不服二审判决申诉期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对终审结果申请申诉的,不能申请申诉,但可以申请再审,而对申请再审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二、行政诉讼不立案怎么办
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现不予立案的情况,那么司法机关须就不予立案之原因给出详尽的解释。当此种情况出现在原告身上时,若其对此类裁定持反对态度,则可选择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权益。倘若法院未接受原告所提交的起诉状、未出具任何书面证明或未能一次性通知当事人所应进行的相应更正行为,此时,原告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投诉,上级法院有权责成相关部门进行纠正,并依据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进行适当的处分。若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既没有立案受理,同时亦未给出明确的不立案裁定,在此情况下,相关当事人仍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上级法院经审查后如认定该案件具备起诉条件,便应当予以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我囯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实现终审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不允许再进行申诉的,然而可以向上呈奏申请来对此案进行再审。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此类申请再审的时限尚未作出专门的规定。相比较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则明文规定,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利害关系人,都需在判决或裁定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之内提交申请再审;若存在本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款以及第十三款所述情况,则应从知晓或应当知晓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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