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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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的是自行车、电动车,而并非机动车。2、驾驶人的年龄尚未达到十六周岁。3、驾驶人是精神病人,在醉酒驾驶的时候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4、醉驾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也不大的,有关意见规定可以不予定罪处罚。

1、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的是自行车、电动车,而并非机动车。2、驾驶人的年龄尚未达到十六周岁。3、驾驶人是精神病人,在醉酒驾驶的时候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4、醉驾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也不大的,有关意见规定可以不予定罪处罚。

1、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的是自行车、电动车,而并非机动车。2、驾驶人的年龄尚未达到十六周岁。3、驾驶人是精神病人,在醉酒驾驶的时候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4、醉驾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也不大的,有关意见规定可以不予定罪处罚。

禹会区醉驾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被告人只是挪动车位,被告人是因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在道路上准备驾驶还没有驾驶出就已经被查获等这些情形都不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