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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5.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978人
律师解析:
在实施监外执行时,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标准方可进行。
如此类情况,即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亟需保外就医,且此病症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确诊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女性罪犯以及那些在生活上自我照顾能力匮乏、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则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亦有可能被判处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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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杰律师

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

杨书杰律师,执业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在民商法方面有较高专业能力,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股权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民事纠纷和刑事辩护。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当事人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工作踏实严谨、注重细节,不轻易放弃任何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把维护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当作自己较大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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