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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不是结果加重

时间:2024.10.14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126人
律师解析:
绑架罪普遍视为后果加重的犯罪类型之一。
此罪状所涵盖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拘押人质来向他们的家属或相关方勒索赎金,抑或是以逼迫人为质,以此达成某些特定目的。
在此类犯罪过程中,若导致被诱拐者遭受不测甚至死亡的惨剧发生,便构成结果加重犯罪事项。
这主要源于绑架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极大威胁与挑战,而当这种行为牵涉到生命攸关的问题时(例如被害人的死亡),便是在加剧其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因此将面临更加严酷的法律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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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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