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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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微信账号助信息网络犯罪,属违法行为。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便利服务,情节严重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则罚款,责任人同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以重罚为准。认定此罪需考虑主体、故意、客体及严重情节。

租赁微信账号助信息网络犯罪,属违法行为。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便利服务,情节严重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则罚款,责任人同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以重罚为准。认定此罪需考虑主体、故意、客体及严重情节。

明知他人利用QQ账号进行非法活动而出租,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包括为多人提供技术协助或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此类罪行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若同时涉及其他犯罪,则按较重处罚规定处理。

我国刑法中,出售微信账户不直接构成“帮信罪”。此罪主要指提供信息网络犯罪技术支撑或协助。出售账户涉及个人信息交易,但不必然意味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若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或明知犯罪仍协助,则可能触及“帮信罪”。是否犯罪需司法机构依法裁决。

对于倒卖微信账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或服务,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缴纳罚金。单位涉案将受罚金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相应处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根据较重处罚规定确定罪名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