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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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起诉,法院这个地方得看被告住在哪儿或者合同是在哪里签的来决定。我们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就知道了,只要你愿意,你们就可以商量着把那个法院选出来,无论它跟你们的纠纷有没有点儿关系都行。但是注意,这些约定可不能违反审级管辖和特殊类型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说那种民间借贷纠纷。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过,如果借贷合同对管辖有明确规定且合法,那就按约定来。要是合同履行地没明确,或双方没补充协议,且没法确定履行地,那一般以收款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借贷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或常住地法院管辖。若两者不一致,以常住地为准。要是合同里写了履行地,那就按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要是没写,以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原告户籍地法院也能管。

关于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后管辖权的确定方法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转让并不影响司法管辖权的归属。由此产生纠纷的案件仍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然而,若被告住所在与经常居住地不符时,则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负责行使司法管辖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权转让行为需及时告知债务人,如未按照此要求执行,则将导致该转让行为对于债务人而言归于无效状态。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此类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原告拥有自主选择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存在两个及以上的法院均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情形,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既可选择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起诉,亦可选择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