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拖欠借款的书面协议(即
欠条)之中,倘若并无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关于资金使用的利率约定,那么通常默认为债权方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利息支出。
然而,若
债务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所借之款项,则
债权人有权在
逾期还款之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请求法院支持其按照同期
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
逾期利息的诉求。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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