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离婚案件中
债务问题的
起诉立案事宜,通常需要提供以下几方面的相关
证据材料:
首先,必须提交能够证实
债务真实性和存在性的证据,如借据、
借款合同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以便于证明债务确实已经产生;
其次,还需提供有关债务用途的证据,例如消费凭证、合同文件等,以此来阐明债务是否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
若涉及到一方
个人债务的情况,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仅限于个人使用,并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例如与
债权人之间签署的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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