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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时间:2024.10.05 标签: 税务类纠纷 合理避税 阅读:1479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劳动者从解除雇佣关系中获取的补偿金在累计达到一定金额后须向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对于该补偿金总额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之内的部分,将予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而超出此限额的部分,则不能与当年度的综合收入合并计算,而是对其适用单独制定的综合个税率表来进行单独报税和缴纳。
负责履行申报义务的通常是实际支付补偿金的用人单位,但个人亦可选择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渠道进行自主申报。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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