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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4.09.29 标签: 诉讼仲裁 司法文书 阅读:139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公司决议未能成立的情况,主要指的是此项决议在管辖成立所需的各项条件中存在缺失或不足的现象。
例如,会议从未举行、到会者的数量或决定方式与相关规章制度严重相悖,这些都将导致决议无法完善产生。
与之相对的,所谓“公司决议失效”则主要指向决议的具体内容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未成立类型更多的是从程序角度看存在重大问题;
而失效则更多地属于决议总体内容违反规定这一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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