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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犯罪不予减刑的情形包括几种

时间:2024.09.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35人
律师解析:
刑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被判处了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请求得到减刑的情况。
然而,并非所有罪犯都能够获得减刑的机会,以下便是三种常见的无法获得减刑的罪行类型:首先是职务犯罪
其次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诈骗等相关罪名
最后则是涉及组织、参与、纵容、掩护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
针对此类罪犯,若存在如下任一情况,通常是不能够获得减刑的:即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者;
成功检举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验证确认属实者;
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者;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者;
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者;
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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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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