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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明确规定吗

时间:2025.07.01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183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建筑工程合同法》对建筑工程的正式开工日期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依据开工通知中的具体日期来认定工程的正式开工日期。
然而,若在开工通知发出之后,工程所必需的各项准备工作尚未完全到位,那么实际的开工日期则应当根据工程实际达到开工条件的时间进行确认。
倘若并未收到开工通知,那么工程的正式开工日期便可直接以实际开工的那一天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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