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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起止日期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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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6 · 3560人看过
导读:一般情况下,保险期限为一年,但实际保险期以工程竣工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全面保障工程风险,包括工程本体、施工机具和工地设施损失赔付,以及因施工导致的第三方物资损失或人身伤害赔偿。无特殊协议,适用此规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起止日期怎么规定的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起止日期怎么规定的

若无特殊协议规定,通常情况下保险期限为一年度,而实际的保险期应以工程竣工之日为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即全方位保障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对于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本体、施工机具以及工地设施等方面的损失进行全面赔付,同时也对因施工操作导致第三方物资损失或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筑工程一切险起止日期怎么规定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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