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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中骗取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9.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36人
律师解析:
在判定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犯罪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如编造贷款用途、提交虚假财务报告、伪造抵押物等,且其动机在于诱使相关金融机构同意放款
须强调的是,只有当金融机构因这些欺骗行为陷入错误并实际发放贷款后,方能被视为满足本罪的构成要求。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留意,若银行等金融机构最终未遭受严重损失,那么行为者或许并不足以构成该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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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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