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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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骗取贷款罪时,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比如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伪造抵押物等,目的是让金融机构放贷。只有当金融机构因受欺诈而失误放贷,才符合犯罪构成。但需注意,如果金融机构未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行为人可能不构成该罪名。

骗取贷款罪的鉴定标准包括:首先,要检查贷款申请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例如虚假的财务报告、虚构的需求、夸大的还款能力等。其次,需要判断这些行为是否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产生了影响。最后,要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骗贷的故意,即明知可能会误导金融机构做出贷款决策,但仍然故意为之。

评估虚假申请贷款罪中的欺诈行为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关联要素。一般来说,编造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让金融机构受骗,从而发放错误贷款,这就属于欺诈。例如,做假财务报表、夸大用途、提供假担保资料等都算。另外,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拿去投资高风险项目或参与非法活动,也可能被视为欺诈。

在判断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欺骗的故意和能力。比如,通过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篡改贷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使金融机构在受到蒙蔽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关键在于要明确欺骗行为的意图、手段以及它们对贷款审批的实质性影响。

“骗取贷款”的判定要考虑很多因素。如果有人用欺诈的手段,比如编造假的用途、交假的财务报告或者伪造担保,从金融机构拿到了贷款,那可能就构成了骗取贷款罪。在判断的时候,要仔细研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想非法占有贷款,还是只是为了方便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