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态度坚决、故意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年中实施拘留的次数通常不会多于两次。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严肃执法,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不过,具体的拘留执行次数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来综合判断。

在法院执行中,一年里可以拘留几次被执行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工作的需要来判断和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或拒绝执行,可能会被多次拘留。但每次拘留都需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强制执行效果不佳的原因有很多。要检查执行手段是否已经用尽,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法院可能会暂时终止执行。要密切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动态,一旦有线索,要及时申请恢复执行。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增加其履行义务的压力。

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通常需要经历为期两年的时间才能予以消除,然而这仅限于以下特定情形:即该被执行人曾使用诸如制造假证据、实施暴力行动、发出威胁等手法来抵制和阻碍法院执行其义务;或者利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及隐匿财产等手段成功地逃避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等等。此外,如若被执行人因其暴力、威胁等方式导致法院执行受阻程度深重或因存在多起重信行为而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者,则可将其失信期限延长至一至三年不等。

关于被执行人在一年内所能受到的强制羁押的次数,一般情况下,原则上限额不得超过两次;而每次的期限则不能超过十五个自然日。倘若被执行人对于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拒不履行,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带有惩罚性质的罚款或者拘留措施。在此类行为中,拘留的期限通常为十五个自然日内。而被拘留者,将由人民法院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