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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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事法律行为失效、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了之后,这个行为人因为这个行为得到的钱财,就得还给人家;要是还不了或者没必要还的话,那就得按照市场价格来补偿给别人。所以如果你的借款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那根据这个规定,你就得把从无效合同中得到的钱财还给人家,也就是利息。如果你实在还不起利息或者觉得没必要还,那就得按照市场价格来补偿给别人。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若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支付利息事宜,或者对于该事项的约定不够清晰明了,且当事人无法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者,则应依据当地惯例或者当事人所采取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项因素来确立相应利息标准。若是在自然人之间产生的借款行为,而且对于利息事项并无具体约定,则可以视为无息贷款。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明文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若有关于支付利息事项的约定含糊不清或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有益的补签协议,那么这笔利息理应参照所在地市风土人情或是当事人固有的交易规则、行径习惯以及当前的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来加以厘定。而针对自然人间的借贷关系,如若在合约条款中并无明确提及支付利息事宜,则可视为该笔借款无偿。

当发生欠债不还的情况时,除非在合同中存在特定的条款或是其借款已超出法定保护利率的限制,否则通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按照该合法利率计算所产生的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中本金与利息的偿还事宜关于还款部分是否可被视为本金,应当依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利息也需据此按阶段予以计付。其次,在整个借贷行为期间,若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欲提前清偿债务,须先行考虑其与相对方所签署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有,则提前还款行为应属无效;反之,未经事先通知而提前偿债且主张按实际借款期间来计算利息的,该诉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