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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向谁提出

时间:2024.09.23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诉状中所涉及的财物扣押要求,一般应递交至负责审理该案件的当地法院进行审批。
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斟酌与评估,以决定是否批准这个请求并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
在提交此类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提供详尽且明确的解释原因和相关证据,以充分证实存在使得判决无法顺利执行的潜在风险,或者可能会对当事人带来其他形式的损失或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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