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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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外执行刑期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将其纳入到实际应服刑期之内,也就是采用“监外执行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等价交换原则;另外,若因贿赂或其他非法行为而获得暂予监外执行资格的罪犯,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将不被视为有效的执行刑期。然而,值得提出的是,如果罪犯在暂时性监外执行期间逃离监管,那么这部分逃离的时间也同样不会被计入到实际刑期之中。

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被司法机关拘禁收押,那么一般不会把这段时间计算在刑期内,也不会影响原判的执行。但如果是因为涉嫌新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再次逮捕收押,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要是新案子和原判的犯罪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可能会被数罪并罚;要是新案子是独立发生的,且和原判没关系,那就得单独判新案子的刑事责任和处罚。

监外执行延期审理申请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犯人原本的疾病状况可能会出现新的、不可预见的变化,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医疗治疗或持续观察监测,就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其次,如果原监外执行条款中设定的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需要对犯人的情况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也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再者,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任何可能干扰公正审判的新现象,如新证据的突然出现等,也可以作为申请延期审理的理由。

一般来说,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得了抑郁症,不会直接作为减刑的依据。减刑主要看犯人在监狱的表现,比如认罪态度、遵守监规、参加改造的积极性等。抑郁症不是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抑郁症严重影响了犯人在监狱的改造,就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来评估是否需要调整刑罚执行措施。

刑事拘留主要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和检察院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临时性地剥夺他们的自由。但监外执行则只适用于已经被判刑的罪犯。在拘留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羁押条件,例如患有重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那么他们可以被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不是直接进行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