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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几种情形

时间:2024.09.19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授权,在同一种产品类别中,使用与该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志进行商业推广。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的明确批准,在同一类别的产品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极其相似的商标,或者是在具有相关性的产品种类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高度相似或相同的商标,这种情况极易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
销售侵犯了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这无疑是对知识产权的严重侵害。
非法制造、擅自生产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是销售这些非法制造、擅自生产的商标标识,这都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的明确同意,擅自更改其注册商标,并且将经过修改后的商标应用于商品之上,然后再将这些商品投放市场进行销售,这也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这同样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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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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