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
做律师应当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全心全意的为当事人服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律师要有社会良心,律师是社会培养的,应当回报社会,为社会来分忧解难,尤其是要为弱势群体,以及为权利遭受践踏的人伸张正义 律师要有历史的使命感 ——韩玉军 韩玉军 ,律师,男,1974年生,现就职于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扬州市江都区青年业务骨干律师,2010年被江苏省司厅评为2007-2008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18荣获扬州市第一届调解员岗位技能竞赛三等奖,多次被江都区司法局表奖。 韩玉军律师、资深律师,2007年到2017年8月就职于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为缴活本地律师市场多元化,2017年9月应邀参与新设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管理,2019年应邀回至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参与管理。取得司法考试资格,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成功办理扬州市区及周边地区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每年都作出大量的优秀实用性、针对性、研究性文稿发表于网上,曾多次取得了省、市、区的同行、领导等人的各种好评。职业过程中与公、检、法取得了良好的协作关系,专长代理刑事、合同、婚姻、人损案件。更多地关注本人可以搜索博客“江都韩律师”及微信公众号“江都韩律师”。 友情链接网址:http://wqh0314.zfwlx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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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执行机关职责按照法律的规定是这样的:首先是监督并且还要考察犯罪人,同时还要看看被告人有没有遵守有关的管理规定;其次是监督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是不是履行了保证的法定义务;接着是发现问题就要及时告知有关机关;最后是届满十日前通知原来的机关。

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职责是,告知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后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监督保证人履行应尽义务,在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机关要及时制止,并且告知决定机关,及时掌握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活动。

我国取保候审执行机关职责是:执行机关应当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职责包括: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取保候审的保证义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期满、仍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为公务员,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