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危险驾驶犯罪的主题人群主要是针对那些实际执行了危险驾驶行径的自然人,也就是要求年龄达到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驾驶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针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故意或无意地制造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风险的行为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对严重道路危险行为的法学概念。主要考察的是行为人是否有实施在公路上酗酒驾车、非法赛车等危险行为,针对这些违规操作应当考虑它们是否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上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地步。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体是否属于特殊主体关于危险驾驶罪并非特殊主体犯罪这一问题,其理由如下所述: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需年满16周岁,并且在精神状态上保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对于驾驶汽车而言,申请驾照的最小年龄限制是18周岁,并对申请人的身体条件有严格要求。
危险驾驶罪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有哪些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责任主体原则上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担任,其中具体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晓自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速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但仍然希望或放任此类状况的发生;2、客观方面则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速,并且情节严重;3、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从而给广大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带来了潜在的风险;4、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罪的执法主体范畴究竟何在危险驾驶犯罪乃隶属于交警部门之管辖范畴。本罪即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具体包含以下四类典型行为:1.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2.因酗酒而驾车者;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速行驶者;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