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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时间:2024.09.1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88人
律师解析:
关于抵销权的行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个主体之间必须存在相互负债的情况;
其次,双方所负担的债务其对应的财物的种类和品质必须保持一致;
此外,还需要确认这部分债务是否为法律或合同约定中许可进行抵销的债务种类;
最后,即使财物种类、品质有所差异,只要获得双方的认同,仍是可以进行抵销处理的。
依据2021年正式实施的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当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债务且相对应的财物种类和品质相同时,其中任一方均有权选择将自身的债务与另一方相应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处理;
但是,若根据债务的特性或者依照当事人间的约定以及法律的明确要求不得进行抵销的话,则应排除在外。
如欲进行抵销主张的一方,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通知抵达对方后即具备了效力。
抵销处理不得赋予附加条件或者设定期限。
另外,在第五百六十九条中,对于两种不同种类、品质的账款,经由各方平等协商达成共识者,亦可进行抵销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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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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