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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唤做完笔录,就让走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时间:2024.09.17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23人
律师解析:
在完成笔录工作之后,视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立案程序
而直至最后,事件的处置方案正式公布并实施以后,方能真正视为此事告一段落。
刑事传唤所针对的对象,为无需进行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
在被传唤后,必须采用讯问笔录进行记录,而非询问笔录
对于证人或是身份尚未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则不宜适用刑事传唤。
传唤乃是公检法机关通过向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到案接受审讯的一项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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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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