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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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中的行政拘留折抵刑期问题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拘留不仅可被视为刑罚的替代形式,同样可以折抵刑期。若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在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前,有关行政部门已然据此赋予了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拘留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该行政拘留时间应依法折抵为相应的刑期。

行政拘留案件中,存在着申请延期处理的可能性。当被处罚者对于行政拘留裁决不满并采取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时,他们便有权力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请求。行政拘留指的是由特定授权的行政机构,在此特指公安机关,依法对那些违法犯纪且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人士,在较短期限内以约束其人身自由为目的所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并不适用于将行政拘留与取保候审两种制度相结合。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保护。而行政拘留则是国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它并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因此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法规,在行政拘留的执行过程中,律师通常无法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因为行政拘留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其性质与刑事拘留存在显著区别,并不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问题。

刑事拘留以及行政拘留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强制措施所涉及的对象及问题各有其独特性,其中,刑事拘留是针对那些可能触犯了刑法的行为进行的,而行政拘留则主要是针对那些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的惩罚。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拘留并不能直接转变为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