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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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掌握的案件线索,在进行侦查工作期间,面临法定紧急状况之时,对正在实施犯罪或涉嫌严重犯罪的人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而民事行为则系指自然人或法人为创设、改变或终结自身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各种行为。因此,刑事拘留并非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刑事拘留措施的无罪判定由哪个相关部门进行最终裁决1.对未曾犯下任何罪行或无法证实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个体实施了不当的拘留行为时,那么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便是做出拘留这一决定的执行单位。2.假如对毫无犯罪事实的个体进行了错误的逮捕行为,那么相应地需要负责赔偿的即为做出逮捕这一决定的执行单位。在刑事审判程序之中,仅有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具备授权决定逮捕的权限。

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形式。刑事拘留乃是一项强制性质的举措,属于临时且相对紧急之措置,而非正式的法律惩处手段。具体来讲,刑事拘留系由公安部门针对犯罪嫌疑对象所采取的一种强迫性处置措施,其目的在于阻止潜在的违法行为持续发生,以及预防犯罪分子逃脱、自杀等危害行为的发生。

1.刑事拘留乃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为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而设立。它虽具备强制性特征,但并非刑事处罚手段之一,因此,仅凭实施刑事拘留这一行为,尚不足以断言涉案人员即已犯下罪行。2.在司法实践中,被依法刑事拘留者未必就是真正的罪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其目的在于收集证据,以便对犯罪事实进行深入调查。

刑事拘留是否纳入刑期范畴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刑事拘留期间所涉及之刑期计算方法。在管制刑罚的案件中,如已在判决生效前先行实施了羁押措施,则每过一天的羁押将被视为折抵两天的刑期;同样地,在适用拘役与有期徒刑的案情中,若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所施加的羁押已经超过一天,那么这一天的羁押也将被视为折抵一天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