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强制措施精选解答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为变相羁押?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为变相羁押?

时间:2024.09.13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32人
律师解析:
1、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权问题,有明确规定指出这并不属于实际关押。
2、所谓“羁押”,实际上是将犯罪嫌疑者转移至看守所进行依法看管。
然而,“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并未涉及到看守所,因此不计入羁押期限
3、中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凡需要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罪犯以及被告人等,均应在其住所地或者迁往指定居所内执行;
如果没有固定住所,则可以按照法令之规定,安排在适当的指定居所里进行执行。
4、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罪且其住所在调查过程中有妨碍侦查因素存在,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事先批准,此类情况下亦可在指定的居所内进行执行。
唯有特殊情况,如必须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则依照法律规章办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