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被告人
拖欠债务且拒不还款的不良记录,并不能实现自行消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
失信被执行人能够及时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或者经由人
民法院成功执行其应付出的费用后,人民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也就是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这些失信信息进行彻底删除;
另外,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员积极地去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设定的义务,或者主动去纠正过往的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将有权利决定尽早删除这些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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