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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资金怎么算

时间:2024.09.07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908人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中,被认定为可动用资金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所拥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等选定财物。
至于侵占资金的具体金额,通常是以实际转移或者盗窃的金钱数量为准。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是将挪用的资金转而投向营利性行为或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务,则不论该行为持续的时间和涉及金额的多寡,都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当挪用资金的行为并非出于非法目的而是开展一些普通的商务活动时,所占用资金超越法定保管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月)却未能归还的情况下,将会依据所挪用资金的总额来进行认定与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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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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