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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执行刑事拘留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460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这类行为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
不过,当涉及到其自行调查的案件时,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具有决定拘留的权力。
在此情形下,上述决定一经做出,便将交由公安机构负责执行。
当然,在对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院如有需求向公安部门提供援助,那么前者将会给予全力配合。
对于检察院已作出拘留决定的案件,公安机构须在拘留期满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相关讯问活动。
若发现有不应予拘留的情况出现,则须立即释放被羁押者并颁发相应的释放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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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翠律师

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

陈翠,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研究生毕业后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在法院实习、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已转变为一名“忠于法律、为客户利益着想”的专职律师。该律师为人诚恳、勤勉敬责,擅长领域包括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刑事辩护业务。本律师本着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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