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如有一方涉及到负债问题,首要任务便是对这笔
债务进行准确的定性,即判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
若此债务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它通常会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能够证实这笔债务是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下,并且数额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方也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况的话,那么这笔债务便可归类为
个人债务,应由欠债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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