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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三十七天怎么算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42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期为37天的计算方法,是从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措施之日起计算,包含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37个自然日后视为结束。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进行审查,如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
检察机关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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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艳华律师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尹艳华律师,女,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16201211239306,合伙人,副主任。被评为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自2012年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免于起诉、从轻判决等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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