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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可以是受贿罪的主体吗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11人
律师解析:
在具体情境之下,编外雇员有可能演变为主体被追究贪污罪责的对象。
举例来说,若编外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以此为条件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触犯贪污罪。
例如,在代表所属机构进行采购等相关业务活动时,编外雇员若能借助其所担任的职务之便,从中攫取非法利益,则极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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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有婷律师

青海敏知律师事务所

西宁,谈有婷律师 青海敏知律师事务所 执业6年 管理、经济双学士学位,具有丰富的管理,金融等方面的知识。 现为青海敏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以其扎实的法学知识,专业细致的服务水平,高效独特的办案思路为广大客户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 参与曾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熟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对办理婚姻家事以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具有极强的业务能力。以专业的知识,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电话:1529713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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