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的负债若未经另一方知晓,对于能否收回
债务需进行具体的分析与考量。
若该笔债务并未被用做于夫妻共同生活领域、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一般是无须承担偿还的法律责任的。
然而,若
债权人主张这笔债务应视作
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以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作了夫妻共同生活领域、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者是夫妻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作了夫妻共同生活领域、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则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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