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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能追回吗

时间:2024.08.21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09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的负债若未经另一方知晓,对于能否收回债务需进行具体的分析与考量。
若该笔债务并未被用做于夫妻共同生活领域、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一般是无须承担偿还的法律责任的。
然而,若债权人主张这笔债务应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以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作了夫妻共同生活领域、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者是夫妻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作了夫妻共同生活领域、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则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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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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