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一方所负之债是否构成婚姻期间的共同负债,需依据实际状况进行研判。
如该项负债确实旨在支撑夫妇共同生活所需、促进共同生产运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表达,那么,我们通常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然而,若某一方所负之债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同时债权方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此笔
债务用于支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表达,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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