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判定中,并非仅仅依据参与赌博的人数做出评判。
通常情况下,无论参与人数是多少,只要存在开设赌场的行为,如向他人
提供赌博场所的租赁、构建赌博形式、提供各类赌具,以及分发筹码等活动,便可能触及到开设赌场这一
违法边界。
然而,若单纯地将目光集中于参与人数,通常情况下,只有涉及组织三人或以上规模的赌博活动,并在聚众进行赌博过程中,累积抽取的赌款金额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或者组织三人或以上规模的赌博活动,赌资总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又或者组织三人或以上规模的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次;
甚至是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十人或以上规模的人员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
回扣和介绍费用的情况,才会被视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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