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涉及
非法拘禁公诉案件的庭审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家属通常会被予以通知。
此举旨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亲友们随时关注并了解相关案件进程。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将相关信息告知家属并不属于,且也非必须遵循的强制性义务环节。
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案件侦办工作可能受到不良影响或者可能对
证人构成潜在危害等因素存在时,通知家属方面便可能受到相应的限制和限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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