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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时间:2024.08.1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12人
律师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当借款协议实际上构成了欺诈时,保证人往往无法依据约定对借款协议承担担保义务。
这主要因为,借款行为一旦被视为欺诈,便表明主债务合同法律效力已经发生了本质上的改变,不再属于合法且有效的借贷关系范畴。
因此,保证人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便是主债务合同必须具备合法且有效的法律效力。
然而,倘若主债务合同由于涉及欺诈行为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亦将随之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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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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