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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拿回扣构成什么罪

时间:2024.08.2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41人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私营企业中,员工从他人处收受回扣这一行为有可能被视为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这种情况指的是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上述员工利用其职位上所拥有的权限或便利条件,通过索要和接收他人的财物,从而为他人谋求经济利益;
然而,这种行为必须具备如下几个先决条件才能构成犯罪
首先,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较大”标准;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是为了满足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
在判断是否构成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时,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回扣的具体数额、收取的方式以及对公司整体利益所带来的潜在损失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尽管如此,如果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或者情节较为轻微,那么该行为可能无法被判定为犯罪,但是仍然有可能会受到来自公司内部的纪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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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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