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仅凭借据而缺乏相关转账记录的场景之下,能否成功索回所欠借款,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
一般的来说,倘若借据上的条款表述清晰明了,并能够合理地解释借款的缘由、用途以及还款方案等事宜,再加上在之后的
催款过程中,
借款人默认了借款这一事实,那么依法追回借款的机会还是相当大的。
然而当借款人矢口否认借款的存在,那么仅仅依靠借据作为支撑的
证据可能会显得略显不足。
因为在法院审理此类
借款纠纷案件时,他们往往会全面权衡各类证据,以判定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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