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企业宣告清盘后,关于资产的处置事宜,通常由
破产管理人全权负责处理。
当面临此类情况时,破产管理人依据国家有关
法规及法院赋予的权限,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评估、变现以及合理的分配。
在执行这些任务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合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必须按照破产法所规定的严谨程序来进行操作。
他们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接收并保管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相关资料;
其次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出详尽的财产状况报告;
此外,还需要决定破产企业内部的各项管理事务,并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妥善的管理与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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