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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法律咨询
地区:陕西 - 延安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有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已明确了共有人应当领取《房屋共有权证》,以法规的方式作为共有人的强制法律义务。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罚共有财产的,通常认定无效。该“共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已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证书上的共有人,而非因婚姻或继承等关系获到房地产的共有人。房屋作为一项财产,不仅能够一人所有,也能够由多人同时所有,这在我国的民法上称作财产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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