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刑事处罚的施行过程中,
减刑与
假释实为两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安排。
关于减刑这一方面,其设定的减免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执行过程中,若罪犯积极遵循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存在着扎实的悔过自新之决心,抑或是有突出的
立功表现,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2.倘若罪犯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规定,是必须给予减刑的。
而在假释方面,法律设定了如下条件:首先,罪犯需因罪行被判处
有期徒刑,且被
判刑期至少达到了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而言,需要在实践中已执行一定时间的刑期,通常需要达到十三年以上。
同时,如果罪犯能够诚恳地遵守监规,主动接收教育改造,并具备切实的悔过自新之态,并且未来没有潜在的再次
犯罪风险,可考虑允许该名罪犯假释出狱。
在具体流程上,关于减刑的部分,将由执行机构向中级以上的人
民法院提交相关的减刑建议书,而人民法院则应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合议庭展开审理工作,在确认了罪犯的真正悔过或立功表现后,裁定予以减刑。
同样的,对于假释的申请及其审查程序,也应按照同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再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旦确认罪犯符合
假释条件,可依法作出裁定,予以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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