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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时间:2024.08.1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63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形之下,银行贷款证人所承担之责任的时效性,受制于担保契约中所作之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若契约中并未明确记载保证期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间得以协商确保期间,然而如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应被视为无约定;
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若契约中已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则应依约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能依法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总而言之,银行贷款保证人所承担责任的时效性需结合契约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后方可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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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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