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无法负担
债务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被视为“老赖”。
具体来说,若
债务人均实实在在缺乏偿债能力,并且在
债务承担过程中予以积极配合,包括及时向
债权人汇报自身财产状况等等,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都不会被判别为“老赖”。
然而,若债务人为刻意逃避债务或延误还款行为,例如擅自改变财产状态,刻意隐瞒收入来源等,则很容易被确认为
失信被执行人,即是我们习惯上所说的“老赖”。
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
被执行人如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人民法院便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1)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
(2)采用伪造
证据、
暴力手段、威胁方式等方式阻碍、抗
拒执行的;
(3)通过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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