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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怎样才算骗贷

时间:2024.08.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60人
律师解析:
在汽车贷款中,所谓的“骗贷”行为,通常是指借款人利用欺诈性手段获取贷款,并且其根本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该笔贷款资金。
这类骗贷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譬如提交虚假的个人资料、收入证明、车辆信息等申请材料以获得贷款;
故意隐匿自身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债务状况;
或是采用伪造车辆交易合同、购车发票等文件的方式,对贷款机构进行欺骗等等。
这种诈骗行为不但影响到了贷款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盈利能力,甚至还可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我们了解到: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同时还要承担总额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若骗贷数额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则将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骗贷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仍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这些情况具体包括:(1)编造虚假的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进行重复担保;
以及(5)采取其他各种手段进行诈骗贷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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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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