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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十万多判几年徒刑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927人
律师解析:
关于挪用高达十万余元资金的判刑情况,需要结合多重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其中较为普适性的标准为,若行为人擅自将公司或其他单位资金,供自己私自使用或者出借给他人,且所涉金额数额庞大、超出了约定还款期限三个月以上仍未能偿还的,亦或是虽然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但是由于数额巨大而被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的,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处罚
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在挪用资金十万多元的情况下,其行为已经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三个月以上仍未能偿还,或者是将这笔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范畴。
然而,具体的量刑结果还需进一步考虑到挪用资金的实际用途、是否已经归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诸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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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思文律师

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

裴思文律师,法学学士,四级律师。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嘉兴市五星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2年毕业后进入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尊法崇善、勤思精业,执业以来每年办理各类案件近百起,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等。协助担任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村社区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曾被评为海宁市优秀公益律师、海宁市优秀司法所所长助理。欢迎各位来电咨询,律师咨询电话187673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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