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企业破产清算之时,各类权益的优先受偿次序往往如下所示:首要关注的自然是破产能耗费及共同利益损失这类
债务,此类债务在
破产程序中的地位至高无上,其目的在于
保证破产过程能够顺利推进;
紧接着便是那些针对
债务人特定财产拥有
担保权利的
债权人,这些债权人具有较高的优先顺位;
然后,所
拖欠的职工薪酬,津贴款项,法定福利等被视为职工债权,这些债权的受偿顺序显著高于其他债权;
在此之后,便是破产人未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最后,才轮到普通
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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