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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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疲劳驾驶本身并不直接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然而这却往往成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若由于疲劳驾驶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因此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那么驾驶员就有可能因为触犯交通肇事罪而面临刑事追责。在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裁量时,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涉及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已经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不构成累犯。在中国刑法典中,累犯制度的设立条件明确规定,前后两罪均需以故意犯罪为前提,然而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类型,并不满足累犯制度所要求的犯罪主观方面因素。所以,即便当事人以往曾经身陷囹圄,只要其再次触犯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下都无法被认定为累犯。

关于交通肇事罪构成累犯的处理策略关于增设法定刑期的建议,我反对这种观点。在我们目前制定的刑法制度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罪犯,我们并没有增加其法定刑期。因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交通肇事罪并不被视为累犯行为。需要明确的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为过失这一点上,因此,将其归类为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累犯该情形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累犯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两个客观要件:首先,犯罪分子前后两罪皆为故意性质;其次,前一次犯罪行为距今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五年。同时,累犯还应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性,即犯罪分子对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然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主要体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况。

交通肇事罪是否构成累犯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会构成累犯的问题,答案为否。该犯罪主体所体现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过失,故属于过失犯罪范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曾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若于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则视为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惩处;然而,对于过失犯罪者,此规定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