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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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否属于连续犯正是如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绑架罪被认定为持续犯罪类型之一。此类犯罪通常是在主观上带有明显的故意性,而绑架罪亦被归类于此范畴之内。针对持续犯罪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有所明确规定,一旦满足相关特定条件,涉案人员便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绑架罪是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在控制了人质之后,其实就应该认定成立绑架罪,实际并不一定勒索到了一定财物为绑架罪成立的标准。所以,从这点上来看,也就很容易的判断出,绑架罪是属于行为犯,而并非是结果犯。就算是绑架之后没有勒索到财物,然后又把人质放了的,也构成绑架罪既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具有双重性质,既是继续犯也是结合犯。作为继续犯,它涉及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如绑架期间的持续控制;作为结合犯,它融合了绑架和勒索两个独立犯罪行为,构成更严重的犯罪。这两种特性共同构成了绑架罪的完整犯罪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具有双重性质,既是继续犯也是结合犯。作为继续犯,它涉及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如绑架期间的持续控制;作为结合犯,它融合了绑架和勒索两个独立犯罪行为,构成更严重的犯罪。这两种特性共同构成了绑架罪的完整犯罪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具有双重性质,既是继续犯也是结合犯。作为继续犯,它涉及犯罪行为的持续性,如绑架期间的持续控制;作为结合犯,它融合了绑架和勒索两个独立犯罪行为,构成更严重的犯罪。这两种特性共同构成了绑架罪的完整犯罪链条。